近日,寿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杭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2600元。
经审理查明
一、2011年3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杭静与“二比”驾驶租赁的牌号为苏A59418的现代牌黑色轿车从舒城县来到寿县,在寿六路及寿县瓦埠镇境内,采用将毒针安装在弓弩上将狗射杀致死的方法,盗得土狗11条,后被人发现,被告人杭静与“二比”在驾车逃跑过程中,因车子掉入水沟里而弃车逃走。民警从丢弃的车内查获弓弩1把等作案工具及被射杀致死的土狗。经寿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11条土狗价值合计1670元。
二、2011年10月13日,被告人杭静与他人在枞阳县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土狗时,被枞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现场查获1条被毒死的大黄狗及作案工具,经鉴定价值16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杭静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183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杭静能自愿认罪,案发后所盗赃物大部分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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