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骗取钱财,石某某将租来的车辆抵押给放贷人,获得32600元贷款,然后他再将车辆盗回还给租车公司。他觉得盘算得挺精明的,但他忘了一句老话“聪明反被聪明误”。近日,石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2011年12月2日,被告人石某某从合肥市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轿车,随后伪造了车辆及本人的相关信息,并配了一把车钥匙。
2011年12月3日,石某某通过广告联系到一位放贷人闫某某。
当日中午,石某某即用租来的轿车和伪造的证件等作为抵押物,向闫某某借款,并答应3天后去车辆管理所办理抵押登记,闫某某信以为真,遂借给石某某32600元。
此后,石某某跟踪闫某某,发现轿车被闫某某停放在杏林东村某栋楼下。当晚,石某某动用所配的车钥匙,将该辆轿车偷偷开走交还租赁公司。次日,石某某将手机号码更换,不再理会闫某某。
2012年1月11日17时许,石某某在网吧上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近日,该案开审。庭审中,石某某自愿认罪,其亲属也已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人民币32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据此,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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