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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闻
租车引发代缴罚款纠纷
发布日期:2012-06-27

现在的年轻人,外出时觉得有台车才酷,有车的开车,没车的则租车,因而租车纠纷也层出不穷。日前,常熟市法院就审结一起汽车租赁合同纠纷案,租车人因为拖欠租车公司的租金等费用被判还钱。

  被告小陈与妻子小芬系常熟本地人,因做生意需要,向原告常熟市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租了桑塔纳轿车,并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月租金为3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当即将车辆交付给两被告使用,直至2011年8月25日汽车因部分零部件损坏不能使用,被告电话通知原告将该车拖回,期间被告小陈、小芬支付了5个月的租金共计15000元,尚欠4个月的租金未付。租车期间,小陈、小芬共违章5次,原告为其处理违章垫付罚款1000元。原告拖回该租赁车辆后,因部分零部件损坏,又垫付修理费1800元。后经多次催讨,小陈夫妻仍分文未付,汽车租赁公司遂具状至常熟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小陈给付汽车租金12000元,代缴违章罚款1000元,垫付修理费1800元,共计148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使用租赁车辆的过程中,应遵守相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且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车辆,现由于被告自身的违法行为造成的违章罚款以及因不当使用而造成租赁物的损坏而产生的修理费用,应由被告负担。故法院作出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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