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潘某于2011年8月17日到原告某公司租用原告的轿车一辆,至2012年1月21日被告才归还汽车。经结算,被告欠原告租金12300元。被告当时写下欠条给原告并约定逾期未付款的按2‰支付违约金。事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也没有及时归还欠款。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及时支付欠款及其利息。
办案法官接到案件后,发现这样的案件,调解比较有利于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纠纷,这样也利于原告及时的得到钱款。所以,办案法官及时发出了相应的法律文书,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办案法官对被告做思想工作,被告也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自己先还一些给原告,对于还剩余的欠款,希望原告给一点时间。原告看到被告的诚意后,也同意了被告的请求,并且不要求被告偿还利息了。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被告当庭支付了部分钱款,剩余的部分也在几个月之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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